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0403号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区小哨箐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姜敏燕,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11号。
法定代表人:艾青龙。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迄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