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4执13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2035644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11号。
法定代表人:艾青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银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7月13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关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网络资金、证劵、税务、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关县分中心、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其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为云C×××××陆豪牌摩托车一辆,该车已逾期未检且达到报废标准;有车牌为云C×××××东风牌车辆一辆,已对该车辆进行登记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并未实际控制,事实上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向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