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222号
原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