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1247号
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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