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汇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1民初754号
原告:***,男,哈尼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个旧市。
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第三映象欣城小区C3栋10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汇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区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汇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时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