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县鸿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财保8号
申请人: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小区C3栋10楼1005室。
法定代笔人:张雄斌,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平县鸿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青龙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郭治凯,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平县鸿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472,362.49元范围内申请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10,472,362.49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平县鸿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472,362.49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祖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喻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