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44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3770P。
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雄斌。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住:昆明,住:昆明市西山区v>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48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27,185.90元及利息,执行费9672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限定其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5月28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