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8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告云南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寻甸县鸡街镇鸡街村委会鸡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