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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民初1097号
原告***,男,彝族,1987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湖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8770850。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5-2-202号。
法定代表人赖阳生,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945749403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鸡街村委会鸡街村。
法定代表人赵治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宾,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194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志平
人民陪审员  吕旭仙
人民陪审员  熊菊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