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355号
原告***,男,彝族,1987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治欢,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945749403。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6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1,男,汉族,1962年7月6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高龙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