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600899630。住所地:文山市环西路鹏群山庄17幢A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兴平。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本院在执行云南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08499.9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执行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号有少许存款,因金额太少暂不足以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对所查到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提起网络冻结;
2、经本院在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经我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实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询问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