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5民初94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原告:***,女,1977年8月2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帅,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600899630,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环西路鹏群山庄住宅小区17幢A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兴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3元,减半收取计31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