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杨智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5440号
原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银顺广场(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46801525。
法定代表人:马进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宏,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代码:91510106MA6C5TH62U。
法定代表人:郑帅。
原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