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55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银顺广场(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46801525。
法定代表人:马进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宏,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查后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罗振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海彤
书记员杜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