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8350号
原告:***,女,1997年1月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顺银广场(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46801525。
法定代表人:左国川。
原告***与被告云南吉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俊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