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海归创园1幢2**25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修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云250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返还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红河州退休老干部公寓住宅项目管理咨询费100000元及赔偿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损失2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440元,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0元(已缴纳),***负担10000元(未交)。云南建美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3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合计320000,本案执行费470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仍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7月13日、9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民政、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建设总局、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大屯支行有存款10112.58元,该银行账户为***工资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357.08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的强制措施,扣划得案款10112元,退转(2018)云2501民初329号案件受理费10000元,剩余469.66元退转执行费。***其余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金融债券、股权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为离异状态,***与案外人***于2008年5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即无可供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通过向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在个旧市、蒙自市弥勒市均无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有工资长期执行,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场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 奎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