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7288号
起诉人: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民航路东侧***小区1幢2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060.37元及该款项自201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为32214.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运输铁路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二)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6、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状所陈诉的理由证实,该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昆明新机场冷热源供应中心工程红外线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发生纠纷,属于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