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人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4038号
起诉人: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0000790268086U,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民航路东侧***小区1幢2单元301号。
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85060.37元及该款项自201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为32214.9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3日,起诉人与被告签订《劳务作业层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昆明新机场冷热源供应中心工程红外线土方石工程承包给起诉人。合同第20条约定:“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暂定价款的10%;管沟开挖完毕后,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95%,质保金5%待工程验收一年后支付。”起诉人承包的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1005060.37元。然而,起诉人多次催收,被告却一再拖延,至今仅陆续支付了920000元的款项,尚欠85060.37元的款项未支付。现向法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起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合同的内容上看,原被告双方所涉及的是《昆明新机场冷热源供应中心红线外土石方工程》的分包工程。工程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承包范围内的管沟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土方外运及场内倒运,分包范围内的完工清理,完工验收,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的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根据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上看,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外,双方纠纷亦有可能涉及工程量的测算或鉴定,从此角度来看,此案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有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璟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颖刚
审判员蒋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