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终18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19日,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铝,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叙,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参加评议,经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2.00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荣祥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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