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2009876N,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3幢14层A3-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丘北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6015214992L,住所丘北县锦屏镇重阳街4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明,系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09212.22元,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下的809212.22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2022年1月11日,***与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同意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定于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其工程款33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其余款479212.22元;2、案件执行费10492.12元由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承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6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  罗加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