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晨加油站、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民初2543号
原告:***晨加油站。经营场所:富宁县田蓬镇郎田公路08.公里处。
经营者:陶世林,男,1963年2月15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明,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系***晨加油站员工)。
被告: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梁琨,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华,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治诚,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华,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晨加油站与被告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梁琨、王治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晨加油站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晨加油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晨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6元,减半收取计7583元,由***晨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鄂彤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