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审被告: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iv>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赵欢喜,男,1972年12月1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上诉人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越公司)、赵欢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2021)云048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远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铠越公司、赵欢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向中远公司、铠越公司、赵欢喜主张连带支付其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审查,中远公,中远公司、铠越公司、赵欢喜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工程施工地点为澄江市第二中学,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中远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聪
审 判 员  张艳波
审 判 员  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倩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