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元江县。
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2009876N。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云0428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37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96元,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62.50元、申请执行费45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78.5元,其余账户银行存款虽有余额但已被其它法院冻结,或只有零星余额,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云A×××**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元江县农村公路管理处有未领取的工程款,本院已向元江县农村公路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扣留37817.5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