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印象欣城A3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2009876N。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L18QJ5T。
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3XHE8G。
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MA6KWQ9N7D。
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NKBP905。
我院执行的**与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租金并返还相关建材,负担执行费29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经过调查,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租赁的建材已经遗失,我院已经告知申请人**另案起诉,租金执行方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125执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普 焱
审 判 员 :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盈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