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家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铠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20)桂103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830000元及利息。本案由吴应钦担任执行员,黄健担任书记员。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违法风险告知书。2021年10月29日,因该案的续保为百色中院,本院不能扣划,所以将本案移送中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31执782号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依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钦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