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085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云南楷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XXX号时代馆8-K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楷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三)……;
(四)……;
(五)……;
(六)……。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八)……;
(九)……;
(十)……;
(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