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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085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云南楷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XXX号时代馆8-K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楷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三)……; (四)……; (五)……; (六)……。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八)……; (九)……; (十)……; (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