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085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云南楷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XXX号时代馆8-K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楷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9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