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2995号
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56529447,住所地文山市普阳东路河畔润园****。
法定代表人:陈亮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方,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039004,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云南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家雄,董事长。
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盘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