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134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生,现住文山市。
原告:***,女,汉族,1956年2月10日生,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文,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银,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营业场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三鑫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王志涛,系总经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542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雄,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骆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保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