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朗骏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鑫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朗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4631号
原告:昆明鑫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9837M。
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朗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34938C。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鑫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朗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鑫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50元,由原告昆明鑫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猫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