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0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大哨片区,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雷、周婕,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1885228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耀龙研发中心**第**,法定代表人许东。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90内资金109292.51元,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9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行)内资金109292.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