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550号
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
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耀龙研发中心E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联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269557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