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828执102号
本院在执行(2019)云0828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93612.85元,并负担执行费123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其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828执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定国 审判员  唐 贵 审判员  吴志云
书记员  王垠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