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24号
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0×××12内1719893.58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0×××1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斗南信用社)内1719893.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