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77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被告: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18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86307Q。
法定代表人:熊亚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