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亚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86307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星广场*栋*层***号。
委托代理人姚远、郑纬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3197759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9128元及利息、执行费96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执8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