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亚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86307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姚远、郑纬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3197759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对***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保全,本院在(2018)号云0122执保37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宁区内的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2018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9128元及利息、执行费8691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并按申请执行人申请对部分被保全财产予以解封。现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剩余被保全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2018)云0122执保3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宁区内C18幢4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9号)、C19幢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0号)、C22幢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C22幢2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3号)、C22幢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4号)、C22幢4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5号)、C23幢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C23幢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8号)、D1幢1-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0号)、D1幢1-2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D1幢1-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D1幢2-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5号)、D2幢1-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