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亚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86307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姚远、郑纬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3197759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对***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保全,本院在(2018)号云0122执保37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宁区内的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2018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云南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9128元及利息、执行费8691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并按申请执行人申请对部分被保全财产予以解封。现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剩余被保全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2018)云0122执保3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宁区内C18幢4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9号)、C19幢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0号)、C22幢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C22幢2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3号)、C22幢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4号)、C22幢4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5号)、C23幢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C23幢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8号)、D1幢1-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0号)、D1幢1-2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D1幢1-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D1幢2-3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5号)、D2幢1-1号(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