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无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76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无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劳人仲案字(2015)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56.0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无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6.0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