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上民一初字第1001-1号
原告:***。
被告:杭州无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无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57元。财产保全费1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思源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