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财保64号
申请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258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雄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转龙街信用代码91510521MA62EWGG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县雄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我院对被申请人泸县雄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县雄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草街支行账户2218********中的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