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669号
原告:禄劝禾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4AY60A,住所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英子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中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山,禄劝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14841,住所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秀屏路中段下侧1幢3楼。
法定代表人:杨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劝禾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劝禾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禄劝禾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保 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