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某某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2041号
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MQANB3G。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桥北社区新桥河131号(上大院旁)。
经营者:邹文芳,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居民,现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1484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秀屏路中段下侧1幢3楼。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