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14841。
法定代表人:杨鹏,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禄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万才,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正理,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万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万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丽萍
审 判 员 张宏坤
人民陪审员 王光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