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14841。
法定代表人:杨鹏,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禄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万才,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正理,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万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万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丽萍
审 判 员  张宏坤
人民陪审员  王光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