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3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秀屏路中段下侧1幢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8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6237元,由上诉人***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音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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