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盈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569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多盈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房滇池向阳院******。
法定代表人:张居祥。
被执行人: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汇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陶兴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多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06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8,306.93元及利息,执行费8683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云A×××**福田牌、云A×××**福田牌、云A×××**福田牌等汽车三辆,因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所在,故本院不予处置。
本院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税务、人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不动产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诚
审 判 员  杜安旻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