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王炳坤,男,1971年10月18日生,住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杨洋,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兴富。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4835X。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云0326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4600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5555元(按年利率4.15%计算)、案件受理费3396元,合计364951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股权、保险类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互联网存款。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有46.01元、138.4元,本案已冻结,但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暂时不能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云A×××××、云A×××××、云A×××××三辆福田牌汽车,本院未实际控制,已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本院已依法将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陶兴富、主要负责人陶勇限制高消费。
2021年4月9日,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兴富提出于2021年6月30日还一半,2021年9月30日还清的还款计划。2021年4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炳坤,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处置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表示同意陶兴富提出的还款计划,但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才能解除相关限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丽娟
审判员  何春荣
审判员  余 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