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26民初630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潼,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汇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4835X。
法定代表人:陶兴富,系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齐航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潼、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4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的资金占用费17300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当庭将被告支付拖欠款项的资金占用费5190元变更为17300元,截止日期2019年2月29日变更为2020年9月30日);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清偿时止;4.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押金15000元(其中外经证押金5000元,账户开户押金1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日,被告云南齐航公司在会泽高原训练基地自行车××道建设项目中中标,2019年4月8日,被告云南齐航公司与原告***就该项目签订了《云南齐航建筑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将该项目转包给***施工,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云南齐航公司交纳5000元外经证押金及10000元账户开户押金,两项押金待工程完工后无息退还原告,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云南齐航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就拒绝支付余款。2019年10月24日,原、被双方就欠款进行对账结算后,云南齐航公司写下欠条,明确尚欠原告工程款346000元,双方约定该款项由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陶兴富为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并退还两项押金,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云南齐航公司辩称,对被告与原告所签订《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向被告缴纳15000元的押金需要核对凭证,针对尚欠原告的346000元工程款项的欠条,因为我们这边没有相关凭证,所以需要核对凭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实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2.《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1份,欲证实2019年4月8日被告云南齐航公司与原告***就该项目签订了《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原告***向被告云南齐航公司交纳5000元外经证押金及10000元账户开户押金,两项押金待工程完工无息退还给原告;
3.欠条1份,欲证实齐航公司因无法支付工程款3460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写下欠条,双方约定该款项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陶兴富为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
4.工商银行电子回单3份、业务回单2份、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细账单1份,欲证实该项目为被告云南齐航公司中标项目,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会泽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已经将该项目款项全部打入被告的对公账户内,被告已经收到全部的工程款项。
经质证,云南齐航公司对第1组证据没有意见,对第2、3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对第4组工商银行的流水三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细账单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云南齐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综合***所举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提交的第1、2、3组证据,云南齐航公司无意见,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第4组证据中的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及业务回单,云南齐航公司无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中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细账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在本案中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8日,***与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约定:工程项目为会泽高原训练基地自行车××道建设项目,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自行组建项目经理部,负责该工程的投标施工、中间计量、业主进度款申请、竣工验收等全部施工程序并自负盈亏,并约定了由***交纳外经证押金5000元,开户押金10000元及约定了费用标的、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后工程完工后,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10月24日,经双方结算,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确定: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46000元,并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支付下欠的工程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经本院(2020)云0326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民辖终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与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了欠条,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欠条的约定向***支付下欠的工程款346000元,庭审中,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下欠的工程款无意见,称是因为公司资金短缺,故无法向***支付下欠的工程款。***要求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6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与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但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要求支付拖欠款项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书面放弃要求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5000元的诉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工程款34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全部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92元,减半收取后计3396元,由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母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