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系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
被告:云南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65525282G。
法定代表人:王朝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珺,系云南鑫玉李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加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