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乾,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65525282G。
法定代表人:汤存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禄丰市。
原告***与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尾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