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829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进行网络查询、查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银行存款380671.27元。冻结下限为1000元、冻结上限为380671.27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082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期间,发现网络查询、查控系统不支持诉前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裁定不能执行。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以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暂时无法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网络查询、查控,申请人现阶段的请求目的不能达到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诉前财产保全,待申请人一方将本案诉讼证据整理完毕后向本院依法立案后,再另行对本案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云0829财保2号民事裁定。
案件申请费2423.36元不予退回,由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饶 方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尼 新
书记员 高思嘉